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
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 85%。
⼀、⼈员
(⼀)⾄少⼀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体健康。
(⼆)开展中药饮⽚调剂活动的,⾄少有⼀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
术⼈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少有 1 名相应专业的卫⽣技术⼈
员。
⼆、房屋
(⼀)诊所建筑⾯积不少于 40 平⽅⽶,卫⽣技术⼈员⼈均⾯积
不少于 10 平⽅⽶;
(⼆)⾄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符合卫⽣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 10 平⽅⽶。
三、设备
(⼀)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压计、
体温计、压⾆板、⾼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由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
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指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