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呢?对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又怎么办理?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是从2022年12月20日开始。对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在本期效验时直接予以备案,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废,换证工作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问:设置诊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答: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诊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资料呢?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哪些诊所需要备案呢?
(一)普通诊所。
(二)口腔诊所。
(三)中医(综合)诊所。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五)医疗美容诊所。
有哪些情形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呢?
(一)诊所歇业超过1年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诊所备案后哪些信息发生改变后,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呢?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相关信息发生改变后,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问:对新备案的诊所备案机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