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 如: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成都漾肤-凯德店”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页面上发布“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及数据来源。2022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